(2016)闽0203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超海与被执行人骆坤明、许雄心、厦门市伊嘉尔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超海,骆坤明,许雄心,厦门市伊嘉尔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黄超海,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许道辉、苏美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骆坤明,男,1962年7日26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许雄心,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伊嘉尔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金榜路82号128单元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7827520-0。法定代表人许雄心,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6937号民事判决书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骆坤明、许雄心、厦门市伊嘉尔洗涤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71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曾祥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珮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