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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02民初743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吕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振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吕某甲。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被告有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结婚以后经常在酒后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一直忍耐了7年。2008年原、被告经鸡冠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婚生子吕某甲归被告抚养;位于鸡西市鸡冠区XXX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协议离婚后一直处在离婚不离家的状态,2009年,在被告写下再不动手打原告的保证书后,原、被告于2009年8月17日复婚,复婚后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2016年3月8日晚被告在酒后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原、被告已完全没有感情且被告有家暴行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吕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按工资50%支付抚养费至吕某甲完成学业;现住房屋鸡冠区XXXXX归原告所有。被告吕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房子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吕某甲。2008年10月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鸡冠区红军办XXX室,面积71.49平方米归女方所有;2、存款100000元归吕某所有;3、婚生子吕某甲由吕某抚养,陈某不付抚养费。2009年8月17日原、被告复婚。复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庭审中原告称2016年3月8日晚被告在酒后与原告争吵并殴打原告,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称彼此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同维系家庭生活。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虽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出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