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思勇与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勇,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思勇。被执行人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伟,该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思勇申请执行河南本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口荣威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经合议庭合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审判员 刘龙飞书记员 赵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