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初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红军与崔丽萍、崔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军,崔丽萍,崔亚丽,赵钦,河南逸坤实业有限公司,孙诗佳,赵国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2671号原告郭红军,男,生于1977年5月23日,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崔丽萍,女,生于1972年11月27日,住郑州市。被告崔亚丽,女,1963年3月8日,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赵钦,男,生于1988年11月18日,汉族,住中牟县。被告河南逸坤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任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西、商都路***幢**单元*层***号。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伊磊,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诗佳,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赵国宝,男,生于1987年2月19日,住尉氏县。本院受理郭红军诉孙诗佳、崔亚丽、崔丽萍、赵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逸坤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崔亚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崔亚丽、崔丽萍系本案借款纠纷主合同当事人,依据担保法解释129条,应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权,被告崔丽萍、崔亚丽住所地在郑州市,合同履行地也在郑州市,故请求将本院已送至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赵国宝住所地为尉氏县大马乡井赵村,我院受理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同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本案接受货币方,住所地为尉氏县城关镇北关街158号,本院亦具有法定管辖权。综上,被告河南逸坤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崔亚丽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逸坤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崔亚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文方审 判 员 陈亚男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