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熊伟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初字第120号原告熊伟,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住所地在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俊,局长。委托代理人邵才成,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手机停机且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伟负担。审 判 长 郑 鹏审 判 员 沈永成人民陪审员 顾桂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