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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洪惠芳与洪维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惠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民特20号申请人洪惠芳,女,195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马定安,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洪惠芳申请宣告洪维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洪维平,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暂住上海市,男,195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资料、病例、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洪维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