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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杨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辽1421民初1054号原告杨某。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郭岩,系绥中县前卫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甲。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因提供被告信息错误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