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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764号原告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317号。法定代表人刘佩忠。被告徐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零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益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