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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邝某某诉王某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26号申请人邝某某。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邝某某以为被申请人王某某无偿提供劳务,驾驶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申请人邝某某与受害人家属对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102.5万元,将向被申请人王某某提起追偿,为防止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得到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并提供保证人为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鲁PA8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