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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陈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833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永兴镇流河渡村新街组107号。被告陈某高,男,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鱼泉镇联合村石笋组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70元,依法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