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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艾宏光与徐长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宏光,徐长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1999号原告艾宏光。委托代理人胡殿锦,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长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生产中心B-205。负责人周继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宏光诉被告徐长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宏光平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艾宏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艾宏光负担。审判员 张 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文静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