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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玉东与被执行人纪清波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东,纪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鲁0211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安玉东,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纪清波,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1)胶南民初字第47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安玉东与被执行人纪清波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纪清波1125元(含执行费99元)。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0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