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家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家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612号罪犯黄家春,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泉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家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4日交付执行。2011年10月2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4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黄家春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英山监狱以罪犯黄家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11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奖励分119.9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家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家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28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