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彭植振、郑少英与韩杜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植振,郑少英,韩杜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彭植振。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郑少英。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珮煊。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清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杜元。委托代理人苏文山。上诉人彭植振、郑少英因与被上诉人韩杜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2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66元(彭植振、郑少英已预交),退还给上诉人彭植振、郑少英。审 判 长 李桂祥 审 判 员 李新建 审 判 员 陈太洪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小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