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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萍与王永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王永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1834号原告:刘萍,1997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荣元,男,汉族。被告:王永光,1981年10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号滏东写字楼*座*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诉被告王永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邯郸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本院(2015)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应返回给被告王永光为其垫付的医疗费(55000元)中的10000元,原告并向本院交纳担保金2000元。本院经审查以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本院(2015)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应返回给被告王永光为其垫付的医疗费(55000元)中的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永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