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3执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张子琪与张学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琪,张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75号之一申请人张子琪,女,汉族,2009年生,住涞水县。法定代理人胡灵芝,女,198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子琪母亲。被执行人张学,男,汉族,1983年生,住涞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涞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区官道营业所账号的存款10044元至本院指定账户(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水县支行,账户名称为涞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树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