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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秦欢、刘建林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特23号申请人:秦欢。申请人:刘建林。申请人秦欢与申请人刘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经郎溪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会议:一、申请人刘建林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秦欢1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诉协议进行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秦欢与申请人刘建林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申请人签发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