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王少英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少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91号罪犯王少英(自报已核实),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少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抢劫罪没有判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以(2008)台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江中法刑二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少英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罪犯王少英于2011年10月、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王少英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王少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少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9.88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少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少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2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