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830号原告贺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