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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贺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830号原告贺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