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素芳与赵洪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芳,赵洪旗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288号原告赵素芳,女,1942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洪旗,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炳杰,焦作市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素芳与被告赵洪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素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