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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饶某某,饶某,王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22号原告陶某某,男。被告饶某某,女。被告饶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自愿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