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饶某某,饶某,王某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22号原告陶某某,男。被告饶某某,女。被告饶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与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自愿于2016年4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饶某某、饶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陶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