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泉州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欧阳惠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欧阳惠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548号原告泉州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许细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坚、庄世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欧阳惠蓉,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惠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市香缤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千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