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建英与张竹廷、高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英,张竹廷,高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81民初165号原告:王建英,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个体经商户,住原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原平市环境监测站职工,住原平市。系原告之夫。被告:张竹廷,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住原平市。系×日产小轿车车主。被告:高勇军,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定襄县人,农民,住定襄县。系×日产小轿车驾驶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忻州忻府区七一北路**号。负责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王建英与被告张竹廷、高勇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槐、被告高勇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竹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共计11312.62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20时,被告高勇军驾驶×东风日产牌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原平市前进西街永康路口左转弯时驶入逆行车道,与人行横道上站立的原告碰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住院9日。2017年1月22日,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17100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勇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无效。2017年3月27日经山西国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建英于2017年1月18日因交通事故致伤头部,经临床检查、影像学检查诊断为左颞顶部头皮裂伤、脑震荡,其损伤后的误工期为30-60日,护理期为10-20日,营养期为8日。鉴定费1000元。高勇军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在合理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本院认为,高勇军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王建英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勇军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双方均无异议,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被告张竹廷系×日产牌小轿车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且在保险期内肇事,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赔偿限额内先行陪偿原告损失,如有不足,被告张竹廷应继续赔偿。被告高勇军系司机,作为车辆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属法定赔偿项目,应予支持,但具体的计算标准及赔偿金额应依法核实。经庭审调查、质证,原告的各项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6921.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误工费4680元、护理费1017元、营养费160元、交通费101.1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4419.56元。本案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可足额赔偿,故被告张竹廷不再承担责任。被告高勇军垫付的3000元医药费应另行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王建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14419.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负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建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