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行监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四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五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六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七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平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申请人嘉禾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嘉禾县晋屏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诉讼行政复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四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五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六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七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平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嘉禾县人民政府,嘉禾县晋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0行监字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邓从禧,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邓廷金,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邓建中,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邓平丰,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邓水元,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邓平丰,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七村民小组。代表人:邓从本,该组组长。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嘉禾县盘江乡平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代表人:邓平丰,该组组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嘉禾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薪,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曾小平,男。委托代理人:罗新群,男。原审第三人:嘉禾县晋屏镇人民政府(原嘉禾县盘江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伟,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四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五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六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七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平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诉被申请人嘉禾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嘉禾县晋屏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诉讼一案,不服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嘉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四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五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六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七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平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山林权属发生争议后,依法向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作出山林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一直不予理睬,不履行法定职责,无奈之下,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作出《嘉禾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调解会调处通知书》告知再审申请人,承诺依申请人的申请办好林木、林地确权事宜。在未经全部一审原告同意撤诉的情况下,法院为再审申请人作出了撤诉裁定,且将行政裁定书写成民事裁定书。之后,被申请人如期召开行政调解会,但至今已过去六个月还未作出行政调处结果。现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申请人及时依法作出本案再审申请人与盘江乡人民政府关于盘江乡林场山林权属争议一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嘉禾县人民政府称,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再审申请应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本案的裁定书只是涉及程序的裁定,并未涉及实体处理,其提出的再审请求不属于生效裁定里解决的问题。二、再审申请人所述不是事实,其在一审时撤诉提交签字盖章的撤诉申请书,一审法院依此作出裁定,之后将行政裁定书写成民事裁定书的错误予以补正。原审第三人嘉禾县晋屏镇人民政府称,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起诉,同年6月15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才作出裁定书,故其申请再审不应受理。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11月27日,湖南省民政厅下发湘民行发【2015】98号文件,同意嘉禾县乡镇区划调整方案,其中撤销盘江乡,由晋屏镇管辖,故原嘉禾县盘江乡人民政府已不存在,现为嘉禾县晋屏镇人民政府。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加盖六再审申请人的公章,并由再审申请人各组代表人分别签名按捺手印。嘉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嘉行初字第7号裁定书,准许六再审申请人撤回起诉。因将行政裁定书错写成民事裁定书,嘉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行政裁定,将该错误予以补正。本院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起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后,于2015年6月15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并在该申请书中加盖组里公章,各组代表人均签名并按捺手印,撤诉当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依据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撤诉申请书制作撤诉裁定书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认为撤诉并非经全体申请人的同意的主张不成立,其提出的再审请求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四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五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六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七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平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一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四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五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六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关冲村第七村民小组、嘉禾县盘江乡平田岭村第九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 云审 判 员 雷 闻代理审判员 刘 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