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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秀翠与永清县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翠,永清县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3民初364号原告张秀翠,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北京市朝阳区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广和路4楼3门9号。身份证号110106197801223943委托代理人官国良,北京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清县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曹家务乡泥塘村西。法定代表人米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翠诉被告永清县熙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露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