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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0

案件名称

王军与陈尚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尚洋,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尚洋,(万匹加油站西300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上诉人陈尚洋因与被上诉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华民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陈尚洋邮寄了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邮件号码EY131904560CN),上诉人陈尚洋于2016年3月23日本人签收,催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载明上诉人陈尚洋应于收到通知书三日内缴纳上诉费票据,但上诉人陈尚洋未按要求交纳上诉费票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尚洋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尚洋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芳远代理审判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帆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