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明,孙保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社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明,女,52岁。被执行人孙保党,男,50岁。申请执行人刘丽明与被执行人孙保党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生效判决书内容且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民三终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郭 巍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沛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