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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瑞亮与被告李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亮,李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286号原告宋瑞亮,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李刚,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瑞亮与被告李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郭元华人民陪审员  吕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