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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1865号原告刘某某,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某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