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字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唐运升、张为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运升,张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字152号申请人:唐运升,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为成,男,196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霍山县。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运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张为成共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中国大别山绿色商城南茗园x-xx房屋(房地权证号:霍字第××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为成共有的位于霍山县衡山镇衡山北路中国大别山绿色商城南茗园x-xx房屋(房地权证号:霍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夏明志审判员 余家胜审判员 程 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