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公兴祥与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兴祥,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413号原告公兴祥。被告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新,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公兴祥诉被告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30日登记立案,同年4月13日原告公兴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公兴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