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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公兴祥与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兴祥,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413号原告公兴祥。被告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新,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公兴祥诉被告甘肃金信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30日登记立案,同年4月13日原告公兴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兴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公兴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