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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某、吕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7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个体经营户。2010年11月26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1年1月26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吕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吕某犯非法拘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为向王某某索要债务,于2015年1月21日12时许,将王某某带至本市武昌区阅马场景观楼1212房间,随后电话邀约被告人吕某及夏龙刚(另案处理)、“小易”(在逃)等人前来帮忙。其间,为逼迫王某某还钱,被告人吕某及“小易”对王某某实施了殴打。当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吕某及夏龙刚、“小易”又将王某某带至本市江岸区姑嫂树路38号广临时尚宾馆,由被告人刘某及“小易”对王某某进行看守。次日,被告人刘某与夏龙刚、“小易”将王某某带至其住处,在迫使其向邻居邹某某借的人民币1万元归还欠款后,又返回至武昌区阅马场景观楼1212房间,继续限制王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同日16时许,方将王某某释放。经报警,被告人刘某、吕某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具有累犯、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吕某具有自愿认罪、从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在管制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刘某、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吕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珍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