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开源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6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开源,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于开源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行终字第5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具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罚。本案中,依据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能够认定2014年10月9日7时许,于开源有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路边扰乱该地区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于开源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依照法定程序对于开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二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