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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代桂兰诉被告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白蜗牛(鹅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成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桂兰,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白卧牛(鹅刘)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837号原告:代桂兰,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委会。负责人:孙德荣,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钟南湘,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白卧牛(鹅刘)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大仓,该村村民组组长。原告代桂兰诉被告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白卧牛(鹅刘)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桂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竹,被告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钟南湘、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白卧牛(鹅刘)村民小组的负责人刘大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桂兰诉称:原告系被告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白卧牛(鹅刘)自然村村民,2015年该村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共计3337165.35元,人均分配11958元,但是两被告拒不支付给原告征地补偿款,现原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195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辩称:1、对于征地补偿款,汤卞山村委会没截留分文,全部由村民小组依法分配;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村委会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白卧牛(鹅刘)村民小组辩称:原告系2002年嫁到我们村里的,2006年离婚后便离开了村里,其属于空挂户,原告不在村里生活也没有任何房产和田地,根据村民小组制定的《关于白鹅刘村自留地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意见》对于空挂户,一律不参与分配。现原告只是户口还在村里,且征地赔偿款已经分配给代桂兰的户主,另,户主在与代桂兰离婚后,新娶的媳妇也分得了征地补偿款,村里不可能再给代桂兰补偿一次。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巢湖市半汤街道汤卞山村民委员会白卧牛(鹅刘)村民小组制定的《关于白鹅刘村自留地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的意见》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村空挂户,不参与此次自留地补偿费分配”。而原告提起的诉请实际是对于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因该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原告代桂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