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诉张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张宏飞,全学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41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500号。负责人李超,行长。被告张宏飞,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全学东,女,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张宏飞、全学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为1540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