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廖建红与沈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红,沈永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5民初1845号原告廖建红。委托代理人傅培浩,太仓市浮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永林。原告廖建红与被告沈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春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建红的委托代理人傅培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建红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以其经营的公司进货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2年12月7日,原告将1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2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若逾期归还则另行支付违约金3000元。其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拒不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沈永林归还原告廖建红借款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被告沈永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被告沈永林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廖建红现金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正,特此借据,归还日期2012.12.30日之前归还,如逾期按30%结算违约金”,落款处有被告沈永林签名。2015年6月24日,被告沈永林再次向原告廖建红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廖建红借款日期为2012.12.7号的借据”,落款有被告沈永林签名。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承诺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永林向原告廖建红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承诺书》及原告庭审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逾期归还借款已三年多,原告按照双方的借款金额的30%主张违约金并无不当。被告沈永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永林归还原告廖建红借款10000元并支付原告廖建红违约金3000元,合计13000元,该款由被告沈永林于2016年4月25日前直接付至原告廖建红的银行账户(户名:廖建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账号:62×××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永林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