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李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341号原告:沈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某所有的价值56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其所有的鲁J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某所有的价值5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沈某所有的鲁J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