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凤阳县怡豪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怡豪矿业有限公司,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1021-1号原告:凤阳县怡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老人桥南。组织机构代码67422403-5。法定代表人:范二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裕国,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泗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837700-4。法定代表人:郜庭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凤阳县怡豪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裕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睿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