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邓建华金融凭证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建华
案由
金融凭证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70号罪犯邓建华,男,壮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8日作出(2000)南市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建华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2日作出(2000)桂刑经复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9月1日交付执行。2004年2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5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罪犯邓建华曾于2007年7月经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0年7月、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邓建华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邓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7.6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建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不变(刑期至201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