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070号原告: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法定代表人:朴英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泉,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容贤,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长源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元,由原告延边新华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世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