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谢义、张某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义,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7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义,男,生于1986年2月19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达州市达川区。2009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同日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益林,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83年11月23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高中文化,无业,家住达州市达川区。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88年7月18日,汉族,出生地达州市通川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达州市通川区。2015年11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经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川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德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被告人谢义的辩护人陈益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13时43分,被告人张某某登记入住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的凤凰国际大酒店1004房间,于2015年6月5日8时49分退房。2015年6月4日13时许,曾某某和宋某某应“包哥”(男,身份情况不详)的邀约来到被告人张某某登记入住的凤凰国际大酒店1004房间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申博百家乐的注册账号和密码用一部事先备好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参与网上赌博,由被告人谢义负责计分,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具体操作和投注。至当日23时许,曾某某输掉人民币4000元,宋某某赢得人民币4000元,后宋某某带钱离开了该酒店。曾某某继续赌博至2015年6月5日凌晨3时许,共输掉人民币13万元。曾某某无力支付欠下的巨额赌债,被被告人谢义等人强行滞留在房间内。2015年6月5日7时许,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赶到凤凰国际大酒店1004房间将曾某某及被告人谢义带至公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曾某某、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讯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他们没有强行将曾某某滞留在房间内,对公诉指控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谢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性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3时43分,被告人张某某登记入住位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的凤凰国际大酒店1004房间,于2015年6月5日8时49分退房。2015年6月4日13时许,曾某某和宋某某应“包哥”(男,身份情况不详)的邀约来到被告人张某某登记入住的凤凰国际大酒店1004房间用一部事先备好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申博百家乐赌博网站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参与网上赌博,由被告人谢义负责计分,由被告人何某某负责具体操作和投注。至当日23时许,曾某某输掉人民币4000元,宋某某赢得人民币4000元,后宋某某带钱离开了该酒店。曾某某继续赌博至2015年6月5日凌晨3时许,共输掉人民币13万元,其后便留在该房间内睡觉。2015年6月5日7时许,接到报警的公安民警赶到凤凰国际大酒店1004房间将曾某某及被告人谢义带至公安机关。同时查明,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谢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于2015年11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5日接受案件并决定立案侦查。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那天晚上8点左右,曾某某通知他到凤凰国际大酒店去耍。他到达时,曾某某已经在房间内通过电脑网络在玩“百家乐”赌博了。曾某某玩了一会儿,他就去玩。当时房间内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帮助他们进行赌博。后曾某某输了4000元,他赢了4000元,钱是曾某某交给别人,他赢了,就归他了。然后他就睡觉了,不到当天晚上12时,他就走了。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4日13时许,和他同住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棕榈岛小区的包哥给他打电话,叫他去耍“百家乐”,他说去不成。当天20时许,他给包哥打电话,意思是过去耍一下。包哥给他发短信说在凤凰酒店的1004房间。他就往凤凰酒店走,这时他的朋友徐某某打电话问他在那里耍,他说马上到凤凰酒店,并叫徐某某过来耍。他到了凤凰酒店门口就看到徐某某和宋某某,他们三个人就一起到了1004房间。当时房间里有4个人,电脑是开启的,他就开始玩“百家乐”,有一个男的在操作电脑,一个男的负责计分。大约十分钟后,宋某某也开始玩“百家乐”,有一个男的用笔在纸上记分。徐某某在当天22时许就走了。宋某某耍到当天23时许赢了4000元钱也走了,随后包哥也走了。他就继续在房间里耍,到次日凌晨3时许,他的分玩完了,就没有再玩了,那个计分的给他算账,算出来是13万元人民币,他们三个人叫他去找钱。他说没有钱,卡上只有4000多元钱,对方就让他打欠条,他没有打,对方就不让他走。他就一直坐在房间里,有两个男的在早上7时许走了,房间里就剩下他和那计分的,一直到警察来,他就对警察说他玩了“百家乐”,警察就把他和那个计分的人带到了派出所。他不清楚包哥的真实名字。他在2015年6月2日、201年6月3日应包哥邀约到凤凰酒店的1312房间玩过两次“百家乐”,分别赢了3600多元、4600多元。4、被告人谢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6月4日20时,他吃完晚饭后,何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晚上包哥要带人来玩“百家乐”赌博,叫他先回房间等。随后他就回到了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的凤凰国际大酒店1004房间。该房间已开了两天了,房间里有何某某留下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等了一会儿,包哥就带其老婆、曾哥、曾哥的朋友、宋哥及一个不认识的人等人来到房间。其后,宋哥和曾哥就在何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上玩“百家乐”赌博,包哥及其他人就在房间里玩,他负责给宋哥、曾哥计分,何某某负责电脑操作。大约2小时后,包哥和其老婆就走了,另一个不认识的人也走了。又过了1个小时,宋哥赢了4000元人民币,何某某就给宋哥退了4000元人民币,宋哥就走了。曾哥就一直玩到次日凌晨2时许,他给曾哥算账,曾哥一共输了13万元人民币。他与何某某就要求曾哥将13万元人民币还给他们,曾哥说天亮了才还,说其卡上有10多万元,先还10万元,剩下3万元星期一才还给他们。他说好的。随后曾哥和何某某就在房间里休息,他怕曾哥跑了,就一直没有睡觉。到了早上7时许,他们叫曾哥去取钱,曾哥一直说等一会儿,后来又说没有钱还。他就让曾哥将以前赢的钱先还了,曾哥说要得。何某某就将其笔记本电脑带走了。他就和曾哥去取钱,被警察挡获并带到派出所。“百家乐”的总服务器设在缅甸国,包哥是一级代理商。利用“百家乐”进行赌博,是包哥组织的,由包哥介绍赌徒来赌博。他当天登录的账号是ccyya,密码是aa123123。通过辨认,被告人谢义指认出了被告人何某某。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是因2015年6月包哥、何某某、谢义用他的账号在“百家乐”网站上进行赌博的事到公安机关来投案自首的。他在申博百家乐网站的上的账号是ccyya,密码是aa123123。他从2015年5月30日晚上在达州市通川区西外凤凰大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开了3天。后他又于2015年6月3日在该酒店开了2天的房间。他平时在房间内休息,有时包哥、谢义、何某某在房间内利用他的“百家乐”账号在网上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6月4日吃了晚饭后,包哥给他打电话,说要带朋友到他的房间内进行赌博。不会儿,包哥、包哥的一个朋友、曾某某、宋哥就来到了他开的房间内,当时何某某、谢义也在房间内。后曾某某、宋哥就在网上进行“百家乐”赌博活动,谢义就负责计分,何某某进行电脑操作和投注。他当时将赂和密码告诉给何某某的。他看了大约一二个小时就离开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是和张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他和张某某、谢义是朋友,一起打“百家乐”游戏。具体的时间记不清楚了,那天他去的时候有谢义、曾哥、宋哥在场,曾哥、宋哥在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上打“百家乐”游戏,谢义在计分,他负责电脑电脑操作和收钱。曾哥先输了4000元,宋哥赢了4000元。后来宋哥就走了,曾哥就继续在赌博。当天晚上进“百家乐”网站的赂和密码是张某某之前告诉他的,现在记不清楚了。第二天早上,他把赌博用的苹果笔记本电脑拿下楼放在一辆银灰色的尾号为377的车上,准备回房间时,走到楼梯口,看见警察把谢义和曾哥带走了。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30日21时8分到凤凰国际大酒店登记入住1312房间,于2015年6月3日凌晨0时5分退房;于于2015年6月3日13时43分到凤凰国际大酒店登记入住1004房间,于2015年6月5日凌晨8时49分退房。8、移动用户信息、关于对“包哥”调查情况的说明,证实号码为139XXXX****的移动手机的登记机主为唐田,非实名制卡,公安机关经多次走访调查,没有发现“包哥”的有效线索。号码为182XXXX****的移动手机的登记机主为何某某。9、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证实曾某某、宋某某因从事赌博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10、(2009)通川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9年12月18日,被告人谢义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26日刑满释放。1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上列证据中,证人曾某某关于被告人谢义等人在其赌博后将其强行留在房间内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其余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谢义的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均积极参与开设赌场活动,不宜划分主从犯,对被告人谢义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义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义、张某某、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贵云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人民陪审员 李长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 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