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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保平与李正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平,李正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921号原告:李保平,男,汉族。被告:李正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平与被告李正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私下和解,原告李保平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平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保平负担。审判员  吴秀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