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与马正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马正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65号原告(反诉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华亭县安口镇武村铺村。法定代表人李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林,华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马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马正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武村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马少东代理审判员 王秀秀人民陪审员 赵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