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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与黄海春、蒋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黄海春,蒋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193号原告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731157079F,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刘桥村委。法定代表人包浩德,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振荣,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春。被告蒋蓉。原告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德公司)与被告黄海春、蒋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春、蒋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德公司诉称:黄海春曾向他公司购买棉纱和委托加工棉纱制品,由此结欠他公司货款,2015年4月1日黄海春向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包浩德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他公司货款315880元,承诺分两年还清,将于2015年7月1日向他公司支付50000元、2015年9月向他公司支付50000元,2015年11月向他公司支付5万元,2015年年底向他公司支付5万元,余款115880元在2016年分期还清,后黄海春未依约还款,经他公司多次催讨,黄海春对结欠的前述合计315880元欠款分文未付。经查黄海春与蒋蓉为夫妻关系,黄海春结欠他公司货款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公司认为他公司与黄海春之间的业务往来合法有效,黄海春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黄海春、蒋蓉应当共同偿付结欠的货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海春、蒋蓉偿付结欠的货款3158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黄海春、蒋蓉负担。被告黄海春既未答辩,亦未举证。被告蒋蓉既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黄海春向云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浩德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云德公司价款315880元。欠条的内容为:“现欠包浩德毛款叁拾壹万伍仟捌佰捌拾元(315880)。分二年还清。2015年7月1日还5万,9月份还5万,11月份还5万,15年底还5万(总20万),余欠毛款115880元,2016年分期还清。以上划款计划不得拖延,如有拖延按1分息收取结算,每期还款计划不得拖延1个月,如再拖延还愿负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黄海春2015.4.1”。欠条出具后,黄海春并未按照欠条上所承诺的付款期限支付所欠价款,云德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另查明,黄海春与蒋蓉于1998年4月1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云德公司主张黄海春在本案中所负债务系黄海春与蒋蓉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由欠条、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黄海春结欠云德公司截止至2015年4月1日的价款315880元,事实清楚,有云德公司提供的由黄海出出具的欠条为凭,黄海春未按承诺支付所欠价款是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承担给付所欠价款之责。同时,因XX春未及时支付所欠价款,其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云德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云德公司要求黄海春支付余欠价款31588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云德公司称黄海春所欠价款形成之债务为黄海春、蒋蓉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蒋蓉并非本案合同的当事方且云德公司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本案债务为XX春与蒋蓉的共同债务,故对云德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黄海春、蒋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其已经支付了有关价款的证据,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海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价款3158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以31588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黄海春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长泾云德纺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