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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毕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10号申请人,杨某。被申请人,毕某。2016年3月25日6时50分左右,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毕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申请人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毕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杨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杨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毕某驾驶的冀G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冀G肇事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