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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辛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某 与 被 告 辛 某 探 望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099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0月24日,汉族,前郭县人,地址:前郭县。被告辛某,男,1979年1月2日,汉族,前郭县人,地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王某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瑞芬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