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辛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王 某 与 被 告 辛 某 探 望 权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099号原告王某,女,1979年10月24日,汉族,前郭县人,地址:前郭县。被告辛某,男,1979年1月2日,汉族,前郭县人,地址: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辛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王某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瑞芬承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