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2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淑芬与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段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段建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民初306号原告:李淑芬。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邵家村1社。法定代表人:宋灵芝,该公司经理。被告:段建会。原告李淑芬与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段建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16年4月12日由审判员于世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段建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淑芬诉称:2015年3月,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5.5万元,并承诺原告如急需用钱,可随时向被告要钱。2015年8月原告家里用钱,向被告要钱,遭被告推诿。后原告又数次向被告讨要欠款,均遭被告推诿至今。无奈之下,来院告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2.被告段建会承担给付2.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段建会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2015年3月21日、2015年3月25日,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2.5万元、1.5万元、1.5万元,合计5.5万元,其中2015年2月15日的借款由被告段建会提供担保。双方约定月利2分,原告可���时向被告主张还款。2015年8月原告急用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暂无偿还能力为由拖欠至今。另查明,被告已给付了2015年9月份之前的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借条3张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将借款交于被告,被告就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违背《合同法》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给付借款本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给付利息的请求,因该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段建会对借款中的2.5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因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淑芬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以5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二、被告段建会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以2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时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吉林禾厚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段建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