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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周莲与阳开云,阳坤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周莲,阳开全,阳坤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1299号原告陈周莲,女,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高云平,重庆市永川区陈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阳开全,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阳坤云,男,194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陈周莲与被告阳开全、阳坤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周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周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周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周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