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蒋某庚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蒋某庚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2120号原告马某。被告蒋某甲,年龄不详。被告蒋某乙。被告蒋某丙。被告蒋某丁。被告蒋某戊。被告蒋某己。被告蒋某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蒋某己、蒋某庚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审判员 吴宇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