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程和周、朱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程和周,朱友云,夏庆中,王建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戴四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和周。被告:朱友云。委托代理人:程和周,系被告朱友云丈夫。被告:夏庆中。被告:王建慧。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程和周、被告朱友云、被告夏庆中、被告王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