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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程和周、朱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程和周,朱友云,夏庆中,王建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5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戴四清,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和周。被告:朱友云。委托代理人:程和周,系被告朱友云丈夫。被告:夏庆中。被告:王建慧。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被告程和周、被告朱友云、被告夏庆中、被告王建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人民陪审员  吕 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丁立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